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2 20:38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50350070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131 條
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明知違背法令,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
私人不法利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
七萬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者,所得之利益沒收之。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
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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